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安全总是要摆在第一位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失去了生命,其他的权利也就成了空谈,所以保护好自己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事,在某些时候,冒险是一种对自己生命不负责的表现,宁愿慢一步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去开玩笑。
王先生家住南京某高档小区,为了保护业主们的安全,小区特地安装了一个电动大铁门,业主们必须持有门禁卡或者让保安开门才能出入,王先生住在这里有些年头了,门口的保安和他都很熟,因此他为了省去麻烦,所以从来都不带门禁卡,要么让保安替他开门,要么就跟着其他人出入。
2020年6月11日早上,王先生骑着电动车去上班,这次他还是没带门禁卡,当他快到达小区门口时,一辆轿车正从电动门朝外驶去,王先生见状便加快了速度,省得又要让保安开一次门,那得浪费不少时间。
当王先生到达门口时,电动门已经开始闭合,王先生见状也没多想,朝着正在闭合的电动门冲了过去,电动门离完全闭合大概还有一两秒,王先生觉得自己加快速度的话应该是可以冲出去的,但他还是高估了自己的判断力。
当他穿过电动门时,电动门正好闭合,剧烈的碰撞让王先生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当场晕厥了过去,保安见状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不一会儿救护车赶到将王先生送往医院,但最后王先生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区物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对王先生的家属进行了慰问,并出于人道主义给了王先生家属几千元的慰问金。但王先生的家属却不接受,他们认为王先生的死全都是因为这个电动门,是小区物业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于是他们就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并向小区物业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64万元。很明显,王某的家属四是认为小区物业对王某构成了侵权责任,最后王某死亡,所以物业应当赔偿。
王某家属认为,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经营者,未能对王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威廉希尔williamhill、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王某家属向小区物业提出索赔。也就是说,小区物业对王某的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关键就在于小区物业究竟有没有履行好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相关部门展开了调查,小区安装的电动门属于自动关闭类型的,前一个人通过后,电动门就会自动关闭,不存在保安误操作的情况。而且在电动门上醒目的位置也贴有“一人一卡,请勿尾随。”的安全标语。
所以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设施上,小区物业安装的这个电动门都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而且小区安装此电动门的目的就是保障业主们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后,保安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所以说小区物业在这次事件上已经尽到了应当尽的义务,王某的死与其无关。
反观王某,他不顾小区出行管理条例,未刷门禁卡就试图通过电动门,而且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电动门关闭,以及强闯正在关闭的电动门的后果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可见他是在判断失误的情况下导致自身受到损害。
所以在这件案子中,小区物业没有任何过错,自然就不必对王某的死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死亡是威廉希尔williamhill违反相关规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所以小区物业无责。最后小区物业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对王某家属表示了慰问,可以说是仁至义尽。
安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当中,但生活中还是潜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危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小的细节千万不能忽略,该防范的时候就要防范。
生命是脆弱的,谁也没想到一直以这样的方式出入小区的王某会出现意外,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不论做什么事都要想想后果,千万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去开玩笑,要是凭借着一股侥幸心理去做事,那么总会有翻船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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