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是常州戚区一公司的一名车工,平时和妻子、女儿住在厂里门卫室的内间。今年10月1日,宋先生回老家去了,妻子李女士和7岁的女儿双双留在厂内。下午4点多,双双说饿了,李女士就到附近去买馄饨。几分钟后,李女士买好馄饨还没走到厂门口,就听到有人喊她,说是女儿出事了。等李女士赶到,就看到厂门口女儿被活活夹在电动门和门柱之间,已经一动不动。李女士立即抱起女儿送往医院,但已经无力回天。
宋先生夫妇认为,厂房安排他们一家三口居住于厂门卫室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设施应当具备安全性能。而厂房所属肇事铁门并非市场所售的电动伸缩门、自动门,而是用角铁焊接而成,配以电机和轨道传动,由设在门卫室的控制按钮予以控制。该门运行时冲击力巨大,不具备正常伸缩门、自动门应当具备的安全性能,足以使人受到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不仅如此,厂房作为经营实体,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铁门并未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正是由于铁门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厂方的怠于管理,最终导致了双双的不幸死亡。于是,10月20日,宋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合计48万余元。
24日下午,戚墅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播放了事发现场的一段监控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下午4点54分,厂内的电动门一直是关着的,不一会,一个小女孩从门卫室内走出来,走到门柱边,门缓缓打开;4点57分,女孩突然被门夹住。在画面中,只见小女孩在前后猛烈摇晃着,更让人痛心的是,从画面上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电动门夹着人,铁制的自动门架一下一下地移动,往女孩小小的身躯上撞击着。被夹了大约三分钟后,挣扎着的小女孩一动不动了。随后,门外有人发现小女孩被夹住;接着,就见小女孩的母亲飞速跑来将女孩抱出。
庭审中,厂方则认为,7岁小女孩属于未成年人,事发时其父母均不在现场,作为父母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宋先生除了担任厂里的车工,还领了每月400元的门卫费,他自身也未尽到门卫的职责。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双双已经7岁,作为父母不可能将她一直抱在手中片刻不离,7岁的她应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从现场的情况也证明,小孩的母亲就在事发现场附近。另外,事发现场无人也正说明厂方在电动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为此厂方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判决如何,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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