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看,我们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岗配备值班人员,小区闸门附近也贴着诸多安全告示,李先生到了小区门口不下车,尾随前面住户进入小区,被闸门绊倒,这不管我们事啊!”
“在进入小区前,这道闸门是趟开的,但进入的瞬间闸门突然关闭,让我被闸门撞倒受伤,所以物业公司必须赔。”
李先生系A小区居民。一日,李先生骑自行车行至隔壁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在进入小区的过程中,小区的闸门突然猛烈关闭,致使李先生被闸门撞倒,造成李先生受伤。事发后,李先生三次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外伤,双膝外伤等。
► 李先生认为,自己正常骑行进入小区,在进入小区的一刻,小区闸门敞开,但是在自己进入的过程,闸门突然关闭,导致自己连人带车倒地,身体受伤。对此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不是本小区居住人员,不住在本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路面、岗亭、墙面等放置醒目告知提醒进入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李先生未刷卡、未下车,而是尾随进入,导致受伤。另外,物业公司的电动门是正规途径购买,有合格证书,均能证明电动门具有正常功能,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李先生受伤系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
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根据事发当时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视频在视频15秒处李先生骑自行车出现在视频画面中。视频18秒时,李先生通过门禁恰逢闸门关闭导致李先生被碰撞摔倒。另外视频显示自动门、大门两侧窗户玻璃粘贴A4纸大小白底黑字告示(内容为“请业主进入小区刷卡进入,请勿尾随,以免自动关闭时受伤,如不刷卡、尾随进出受伤,后果自负)、温馨提示(内容为:此门8秒自动关,请您自觉刷卡,严禁强制性推门撞门。谢谢合作!),但从视频角度观看,该告示并不醒目;闸门左下角竖立红底白字警示牌(内容为“请出示出入证”),但该警示牌被挡车柱遮挡。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张贴告示提醒切勿尾随、注意电动门的开关,从事发视频来看,物业公司采取的告示方式并不具备有效提示功能。另外,保安岗亭的工作人员亦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外来人员进入未进行相关安全提示。故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受伤具有过错。此种情形下,应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通过电动闸门时,未充分观察电动门即将关闭的情况,未减速慢行,亦未下车推行进入,诸多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先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李先生个人承担百分之八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经核实,李先生各项合理损失为3470元,故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93.4元。
公民个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包括过马路、使用商场电梯、进入小区以及使用其他公共设施应当注意安全,留意各种情况,避免意外发生。另外,无论是大人还是孩子,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公共设施是否安全,电梯是否有故障,观察交通信号灯,不要做一直盯着手机的“低头族”。
司法实践中不乏乘坐电梯时只顾盯着手机,缺乏安全意识从电梯上滚落引发身体骨折等重大安全问题。
节日前后是访亲探友的高峰期,物业出入大门处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更为注重。不能将守门职能全部托付机器设备,应对小区安保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特殊时期可以在小区各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地方增设安保人员。保障公共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其作为区域管理人,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张贴告示提醒切勿尾随、注意电动门的开关,从事发视频来看,物业中心采取的告示方式并不具备有效提示功能,故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受伤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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