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盗窃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2年9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经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10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伟盗窃案,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5月5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叶伟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圣水镇、梁山镇、高台镇、新集镇,见他人停放在堂屋、车库、院子等处的电动车钥匙没拔,便将电动车盗走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部分盗窃财物价值15136元。
1.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村民田某某家堂屋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田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社区村民张某甲家车库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880元。
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家车库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黑相间绿驹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4.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街“亲亲宝贝天下育婴店”旁过道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BOB款均被挥霍。
5.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周某某家院子里电动车车钥匙没拔,遂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及放在车内的一部粉色“vivo”Y97智能手机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将被盗手机留下自用,现已追回。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720元,被盗手机价值396元。
6.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张某乙家院子停放了一辆紫色电动车,在附近找到钥匙后将该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7.2022年1月3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社区蒲某某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蒲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灰相间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BOB款均被挥霍。
8.2022年1月8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圣水社区纪某某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9.2022年5月6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郭某某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262元。
10.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徐某某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11.2022年6月7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李某乙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60元。
12.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谢某某家屋子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13.2022年7月3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村**组邓某某家堂屋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14.2022年8月1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区吴某某家堂屋卷闸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958元。
15.2022年9月7日,被告人叶伟见汉中市南郑区**镇**新区汪某某家堂屋门没关且车钥匙没拔,遂将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叶伟将所盗车辆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汉中市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60元。
1.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叶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020-88888888